在中国式司法现代化进程中,司法裁判路径的选择显得尤为关键。不同裁判路径映射出各异的司法实践价值观念与评价标准,因而相关问题常常激起激烈的理论争鸣。更为关键的是,司法裁判路径不仅高度关联于能动司法与“三效统一”等司法政策理念,同时也深刻影响着法官的裁判实践,因此这一问题同样承载着深厚的实践意蕴。
一般认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两条截然不同的裁判路径,即后果主义裁判与法条主义裁判,二者构成了司法裁判方法论上的二元对立。后果主义裁判强调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展现出实用主义的价值取向。然而,过度关注裁判后果既可能使司法实践滑向法律工具主义的泥潭,也可能引发司法权力的不当逾越。相对而言,法条主义裁判则坚守对法律条文的严格遵守与直接适用,致力于捍卫法律权威,维系法律体系的稳定。但其局限亦不容忽视:完全遵循法律条文可能陷入法律机械主义的窠臼,忽略了案件背后的复杂情境与实质正义的追求。鉴于二者各自的局限性,显然有必要进一步探索与完善司法裁判路径。
鉴于后果主义作为一种决策方法源于伦理学领域,因而也许可以自后果主义伦理学的发展中汲取智识,完善后果主义裁判路径。事实上,镜鉴于后果主义伦理学的内部分化,后果主义裁判确实存在整合法条主义裁判的可能性,吸纳法条主义裁判的优势。在时间流转中,后果主义伦理学分化出行为后果主义伦理学、规则后果主义伦理学及双层后果主义伦理学。行为后果主义伦理学与通常意义上的后果主义裁判相呼应,强调行为的正确性取决于后果的优劣。而规则后果主义伦理学与法条主义裁判的理念存在共通之处,主张行为正确与否取决于行为是否遵循预先设定的规则。双层后果主义伦理学则统合了行为后果主义伦理学与规则后果主义伦理学。其认为,对于一般事项,行为人应当按照规则后果主义伦理学的理念,依赖直觉层面的道德思维,直接按照初级的道德规则行事;对于疑难问题,行为人则应当践行行为后果主义伦理学的要求,诉诸批判层面的道德思维,审慎地选择道德规则,并基于相关事实来解决问题。
笔者以为,正如行为后果主义伦理学与规则后果主义伦理学可以统合为双层后果主义伦理学,后果主义裁判与法条主义裁判也可以整合为一类新的司法裁判路径,即双层后果主义裁判。这一司法裁判路径强调,对于寻常案件,法官可以如法条主义者那样,遵循对法律规范的信赖,直接按照法律规范的指引作出裁决;随着案件疑难程度的增加,法官需逐渐转变思维方式,自法条主义者的视角逐渐过渡到行为后果主义者的视角,更为关注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更为审慎地反思和审视法律规范是否合理与公正,权衡应适用哪一法律规范,以作出更为公正的裁决。双层后果主义裁判路径有诸多益处,可以实现一般后果主义裁判与法条主义裁判的优势互补。首先,其吸纳了法条主义裁判的理念,内含对法律的高度尊崇与信赖,因此其可以有效回应法条主义者对于相关裁判路径的可行性、自足性、法律工具主义色彩及司法权力逾越倾向等问题的关切。其次,作为后果主义裁判的深化路径,其可以较好地实现司法裁判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再者,其更贴近司法实践中法官进行裁判的真实场景与思维过程,具备较强理论解释力与可操作性。
总而言之,在推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过程中,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司法裁判路径。双层后果主义裁判也由此提出。其强调,针对案件疑难程度的不同,法官应当调整其思维模式,既需尊重法律的明文规定,也需关注裁判的现实后果。这与“融通型司法”的理念相契合,也许可为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注入新动力。
(作者系山东大学法学院2022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