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上体育课受伤 学校是否担责?
版次:4 2024年09月24日
编辑同志:2023年9月22日,陈同学在学校上体育课期间摔倒受伤,随即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胫骨、右胫骨骨折。之后,陈同学家长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请问学校是否担责?读者:刘言
刘言读者:学校对于陈同学所受的损害并无过错。陈同学在体育课上参与正常体育活动时摔倒受伤,未有证据证明学校组织教学活动存在过错,同时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联系家长将受伤学生送医,未造成损害的扩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陈同学作为在校学生,参加体育锻炼活动系在校日常学习、生活范畴,现并无证据证明学校存在不符合教学规范的情形,同时在陈同学受伤后学校采取相应措施并通知家长,及时送治,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学校对于陈同学所受的损害并无过错。在学校无过错的情况下要求其担责,对正常的教学活动的开展不利,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
本期信箱由刘涛律师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