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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安徽法制报

抢夺金手镯换来“银手镯”

日期: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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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综治·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抢夺金手镯换来“银手镯”

版次:4  2024年09月20日

本报讯(通讯员 周雪薇)近日,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抢夺罪对抢夺金手镯的犯罪嫌疑人江某某批准逮捕。

8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江某某来到宁国市一家黄金店内闲逛,看中一只售价为14000余元的黄金手镯,因无钱购买便心生歹意,打算抢夺黄金手镯。当日21时许,江某某再次来到该金店,以购买黄金首饰送女朋友的名义,让店员将黄金手镯从玻璃柜台拿出,江某某将黄金手镯拿起来假装观看几秒后,趁店员不备逃离现场。

宁国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涉嫌抢夺罪。

检察官提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的底线不容挑衅。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勿存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一旦犯罪,必定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同时,群众在外出时,也要提高防范意识,时刻加强警惕,注意保管好自身的贵重财物。如遇危险,在确保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拨打“110”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