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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吃行业有商机 学成之后起纠纷

日期: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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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2版:政法一线       上一篇    下一篇

小吃行业有商机 学成之后起纠纷

版次:2  2024年09月13日

本报讯(通讯员 仇瑶)小吃行业在中国餐饮市场中以其成本低、风险小、回报快的特点吸引着无数小成本创业者竞相加入,与之相关的矛盾纠纷也不时发生。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小吃行业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初,小马嗅到小吃创业的商机,在他人介绍下添加了小李微信向其咨询开设一家软蛋饼店的流程。小李将实习、培训、后期开店指导的费用及提成点告知小马,双方通过微信协商一致后,小马着手筹备开店事宜,同时派人去小李店铺参加培训。次日,小马将上述费用转给小李。在小李的指导帮助下,2023年5月,小马在某地顺利开设店铺,招牌为“老XX软蛋饼”。

店铺营业后,小马与小李签订一份加盟协议书,约定该店加盟期限为两年,加盟费10000元一年,学习指导费用2000元,小马在小李处购买特制配料,每月提成店铺全部营业额的4%给小李。协议中约定了违约责任,若有跨区域或跨店经营、销售假冒产品以及超低价销售甲方产品的行为(产品指特制配方的酱料),小马应支付小李违约金50000元。

自营业起,小马一直在小李处购买特制酱料,并按照约定支付了3个月的营业提成。后因购买酱料及其他琐事双方产生纠纷,第4个月小马没有再向小李支付营业提成,第5个月起也不再向小李购买特制酱料,同时将原店铺关闭,在另一地重新开设店铺,主要经营项目仍为“老XX软蛋饼”。后小李向小马催要营业提成未果,故诉至宁国市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加盟协议,判令小马支付违约金50000元、加盟费10000元、培训费2000元、营业额提成(每月暂计5000元)。

“我同意解除加盟协议,但违约费、加盟费和培训费我是不认可的,我现在开的店已经不用小李的配料了,新店跟他一点关系都没有,为什么还要给他提成?”庭审中,已重新开店的小马辩称。

宁国市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双方合同中约定了学习指导费用2000元,且小李确实为小马提供了学习指导,故小马应向小李支付其培训费2000元。对于营业额提成,双方均认可协议中的产品为小李特制的酱料,故在小马使用小李提供特制酱料期间,小马应依约向小李支付业务提成,考虑到小马前3个月业务量的稳步增长性,酌定小马应当向小李支付营业提成5000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且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故小李不能依据特许经营权主张违约金50000元及下一年度的加盟费10000元,但考虑到小李向小马提供了经营指导、业务培训且小马拖欠小李培训费及营业额提成属实,故酌定为2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加盟协议,被告小马向原告小李支付培训费、营业额提成、违约金合计9000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