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
1、王敏(身份证号码:34220119××××××648×)、
袁伟民(身份证号码:34222319××××××475×)。
贷款账号:340010728608××××0000576196
2、秦智超(身份证号码:34220119××××××7735)、
秦红夫(身份证号码:34220119××××××7759)、
龚永红(身份证号码:34220119××××××7729)。
贷款账号:340010723308××××0003108614
3、陆满意(身份证号码:34222419××××××0619)。
贷款账号:3400107235085××××000009438
依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行与你们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行向你们发放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现在你们名下的贷款均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本息,根据借款合同规定,我行提前收回与你们签订的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剩余全部利息。请你们在公告见报之日起十日内,结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剩余全部利息(利息含罚息,计算至结清全部贷款为止)。
特此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行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