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刘伟 记者 王原)9月4日,安庆市政协办公室、安庆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安庆市政府立法协商工作规则》。该规则为政协委员、界别群众等有序参与立法协商工作,发挥协商民主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供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保障。
《工作规则》共十条,主要对政府立法协商的适用范围、联系机制、协商方式、工作流程、意见采纳反馈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重点围绕三个方面作出规定:明确开展政府立法协商的责任主体。《工作规则》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与市司法局负责组织政府立法协商工作。同时,第七条、第十条明确规定,在立法过程中不同阶段开展立法协商,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单位也承担开展立法协商职责。建立政府立法协商工作联系机制。结合该市每年制定出台年度立法计划和1至2部政府规章的立法工作惯例,将立法协商工作进行量化,有助于提升政府立法协商工作质效。立法草案起草单位、市司法局与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建立政府立法协商工作联系机制,每年组织开展1次立法协商活动,每季度交流立法协商工作进展情况。
此次出台政府立法协商工作规则,既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及中央、省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总结实践经验,推动立法协商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将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全面提升立法质量,建设“法治安庆”发挥新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