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担保在先,老板签名在后 担保人可否拒绝担责?
版次:4 2024年09月03日
编辑同志:个体工商户祝某写下未签名的欠薪条后交给了担保人肖某,肖某在上面写明“本人承诺担责”且签名后交回给祝某。次日,祝某在欠薪条上签名并交给了我们。事后,肖某以其签名时间在祝某之前、其“承诺担责”的内容、范围不明为由,拒绝担责。请问:肖某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陈萍萍
陈萍萍读者:肖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必须承担担保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即保证合同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一是单独订立独立于主合同的保证合同;二是在主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三是第三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鉴于肖某与祝某最终是在同一张欠薪条上签名,意味着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形。基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其并没有将签名的先后顺序作为有效要件,也就表明肖某不能拿其签名时间在祝某之前说事。
本期信箱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梅生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