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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盗车发生事故,损失谁来赔?

日期: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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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盗车发生事故,损失谁来赔?

版次:4  2024年09月03日

本报讯(通讯员 聂永香 李雯 记者 梅觉明)两辆被盗车辆相撞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认为,因驾驶人逃逸,依照免责约定,对车辆的损失和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8月28日,记者获悉,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该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2023年5月4日,李某将其宝马车停放在小区内于第二日被偷,并与一辆比亚迪车(该车也系被盗车)发生碰撞。李某得知后,便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但是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未查明实际侵权人,未对责任进行划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李某委托法院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评估报告显示,该车事故损失维修价值为120859元,李某支付鉴定费6000元。后李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车辆损失、评估鉴定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宝马轿车在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车辆损失,车辆所有人李某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保险单、评估报告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等,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某财险公司应赔偿涉案车辆损失。据此判决,某财险公司应给付李某赔付车损以及鉴定费共计12.6万余元。

该财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车辆损失保险理赔款10.5万元。

法官说法: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机动车损失保险包含盗抢险,被盗抢的车辆因被盗抢期间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