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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安徽法制报

丈夫将工资积蓄送给妹妹 妻子能否说不?

日期: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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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丈夫将工资积蓄送给妹妹 妻子能否说不?

版次:4  2024年09月03日

编辑同志:我丈夫与其妹妹的感情一直很深,见妹妹想购买豪车而又缺钱,我丈夫毫不犹豫地送给了她20万元。面对我表示反对,丈夫以他平时承担了家里的所有开支,其已经承担作为丈夫的义务,所借款是在此之外的工资结余积蓄,其有权单独处置,我无权干涉为由抗辩。请问:丈夫的理由成立吗?读者:顾婷婷 

顾婷婷读者:你丈夫的理由不能成立。一方面,涉案2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结合本案,正因为本案借款源于工资积蓄,而对应法条并没有将承担家庭支出以后的财产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决定了只要工资积蓄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论处。另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其中的“平等的处理权”是指:(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与之对应,你丈夫将钱送给妹妹并非为了日常生活所需,也没有征求你的意见,更没有达成一致,甚至明确反对,表明侵犯了你的财产共有权和平等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