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杜娟)8月22日,笔者获悉,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消费者在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当场支付原告600元赔偿款,高效圆满地化解了该起纠纷。
2024年1月,原告李某在被告某超市处购买两瓶单价为63.9元的某品牌利口酒,消费127.8元。后李某发现该两瓶酒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保质期为3年,李某购买时案涉产品已过保质期,其向超市索赔10倍赔偿遭拒。
李某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该产品属于禁止售卖产品,并根据第一百四十八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10倍金额1278元。超市方则认为,李某是故意购买过期食品,通过索赔10倍赔偿来“获利”,超市方仅愿意退货退款,不愿意给予任何赔偿。
由于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承办法官在全面了解案情经过和双方诉求后,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给双方做调解工作。法官指出,被告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做到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使消费者是明知的而故意购买的,消费者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析理中,被告意识到其自身的管理、经营存在过错,并表示今后在经营过程中一定严格把关。同时,李某在法官的劝说下也同意作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了退还货款、赔偿款共计600元的调解协议,被告当场一次性全部支付,纠纷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