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
版次:2 2024年08月28日
近日,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决定开展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计划于11月中旬前完成全面清理。
据了解,此次清理范围为2023年底前现行有效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点是清理违背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反国家重大改革方向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安排,违反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规定和精神,不平等对待企业等13个方面的规定和内容。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确定清理责任主体。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理,两个以上部门起草的,由起草部门共同进行清理;起草部门和实施部门不一致的,由现履行该职能的实施部门进行清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的,由主要实施部门联合其他部门进行清理。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乡镇(街道)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组织清理。清理结束后,各清理责任主体负责公布清理结果,将决定保留、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被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完成修订。
(张琼 苗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