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恨铁不成钢” 打骂未成年子女也属于家庭暴力
版次:4 2024年08月08日
编辑同志:为让9岁的儿子小晨能站在比别人更高的起跑线上,父亲肖某买来各种超其实际情况课外资料,让小晨学习、训练。由于不能达到肖某期待的效果,肖某恨铁不成钢,动辄对小晨进行打、骂,导致小晨常常伤痕累累。请问:肖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读者:肖婷婷
肖婷婷读者:肖某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第十二条也分别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即禁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并没有设置任何条件,也就是说,不管基于什么原因、什么理由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家庭暴力,其中当然包括所谓的“恨铁不成钢”。本案中,父亲肖某本应尊重小晨人格尊严、适应小晨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却强行推行自己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动辄采取打、骂方式对小晨进行管教,将负面情绪宣泄到小晨身上,导致小晨常常伤痕累累,严重损害小晨的身心健康,虽有“恨铁不成钢”的因素,但当属名为“爱”实为“害”,必须在法律上对该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
本期信箱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廖春梅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