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7-04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安徽法制报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日期:08-06
字号:
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曹娅娣

版次:4  2024年08月06日

检察机关提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具备可行性。惩罚性赔偿是以侵权责任作为诉请的依据,具体赔偿金额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的实际损害程度,就完善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与修复机制而言,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必要性。

在具体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目的上基本一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实践中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因此所要求的赔偿是违法行为给不特定的众多受害人带来的损失,所获得的赔偿又是用来修复受损的社会公益设施,所以与不特定的众多受害人提起的私益诉讼在根本目的上是一致的。因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公共利益,同时惩戒教育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人。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侵权关系和违约关系都可以作为法律依据。一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根本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二是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如果只以侵权的法律关系为依据来维护公共利益,虽然可以有效保护个人私益,却不利于维护社会公益,保障受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修复。三是违法行为人的实际赔偿应与其所得的利益相当。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应当考虑维护涉及众多受害人的公共利益,若不考虑违约责任,则难以做到处罚与造成的损失相适应。

惩罚性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损害赔偿,它加在违法者身上,要遵循法律的谦抑性,要体现过罚相当性,过度的处罚将不利于社会公益的维护,也起不到警示与震慑作用。在实践过程中,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当适度,需要有以下四个层面的考量:第一,过错程度。恶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给予较重处罚。第二,社会公益受损程度。对受害人数众多的侵权行为,责任人要承担较重的惩罚性赔偿。第三,被侵害对象的性质。对侵害弱势群体的行为人,应给予较重的惩罚性赔偿。第四,侵权行为人的承受能力范围。应当考量侵权行为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并作出实际可执行的处罚。

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与使用问题是一个需要处理好的关键问题,其应当根据属地原则,由政府专门机关建立资金账户去管理。惩罚性赔偿金主要用于修复受损的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支出必要的公益诉讼费用。公益诉讼赔偿款的使用,应当履行严格的报批手续,先要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再提交法院、检察院备案,同时需要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对公正司法的补充,具体适用民事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应当有权力和法律上的约束。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在法律领域对公民基本权益保障的延伸,当前社会公益受损现象普遍存在,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在于政府治理能力在社会公益维护层面上的失灵。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公共执法机构需要大量的财政投入才能平稳运行;二是政府履行社会公益保护职责的能力仍然有限,不能及时防范化解损害社会公益的情形,相应的执法程序尚不成熟;三是不同的执法部门之间难以形成有效合力。这就使得公共执法虽然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首选途径,但也必然存在失灵现象,因此需要其他辅助手段加以补充,而惩罚性赔偿就是对公共执法的一种规范性补充。

惩罚性赔偿可以增强民事公益诉讼的执法效果。惩罚性赔偿要求侵权人承担超过实际损害公共利益的赔偿金额,将大大提高侵权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本,从而达到强调对行为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消极评价作用,具有广泛的社会教育意义。可以起到防范化解破坏社会公益的行为的震慑作用。因此惩罚性赔偿可以作为公共执法的有效补充手段,起到案结事了,影响一片的效果。惩罚性赔偿通过其赔偿功能,可以进一步强化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公益修复功能,提升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震慑效果,防范化解潜在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由于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是对公共执法的一种补充,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与刑事处罚罚款、行政处罚罚款互不排斥。修复社会公共利益所需费用往往金额较大,惩罚性赔偿合理适用能加重侵权行为人的违法犯罪成本,可以真正起到震慑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作用。惩罚性赔偿金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不存在责任冲突,是否应该在罚款和罚金中折抵惩罚性赔偿金,可以考虑公共利益修复目的实现情形。

一般而言,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损害程度难以用准确的金额来衡量,民事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容易产生处罚较重或处罚较轻的不平衡问题。惩罚性赔偿的作出通常需要了解侵权行为人的实际赔偿能力,这样才能保证惩罚性赔偿金可以执行到位,社会公共利益的修复才真正可以实现。同时相应的处罚可以对侵权行为人起到法律震慑作用,防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再次发生,具有广泛的社会教育意义。惩罚性赔偿是一种公共执法中的补充赔偿手段,需要考虑赔偿产生的实际后果。一方面,惩罚性赔偿在具体实践中存在处罚过重的情形,造成赔偿责任人难以承付,产生实际生活困难,过多过重的处罚不利于社会的长久稳定。另一方面,惩罚性赔偿也存在赔偿金额过低的问题,这样会让惩罚性赔偿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惩戒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效果。适用惩罚性赔偿注重公平性原则极有必要,既要考虑侵权责任人的实际赔偿能力,让赔偿金的执行可以落到实处;也要考虑惩罚性赔偿真正起到执法应有的承接与警示作用,可以从源头上防范损害社会公益行为的发生。

(作者单位: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