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7-04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安徽法制报

千余元好处费出借银行卡获刑又赔偿

日期:08-06
字号:
版面:第2版:政法一线       上一篇    下一篇

千余元好处费出借银行卡获刑又赔偿

版次:2  2024年08月06日

本报讯(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范诗语 马云蕴)仅为了1千余元好处费,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结果不仅要赔偿60万元,还要承担刑事责任。8月1日,记者从寿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3月6日,原告金某在某银行办理个人活期账户,为使用方便,金某向银行申请了“手机银行”。2022年9月19日,网上有人发被告邹某的卡号给金某,告知其可购买国际黄金,金某于当日分两次汇款10万元、50万元至邹某银行卡,后发现被骗,向杭州市公安局临平区分局报案。

因邹某的犯罪行为已经被河南商丘睢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有期徒刑,2023年12月8日杭州市公安局临平区分局出具终止侦查决定书,终止对邹某的侦查。但金某的损失未得到赔偿,故在邹某刑满释放后,金某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办卡银行、邹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庭审中,邹某辩称,金某被骗的钱存入自己账户,只是从账户里面过了一下,自己也只得到了1400元的好处费,并未得到涉案资金,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本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已受到了刑事处罚,不应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邹某在诈骗团伙的安排下,为谋取私利,在明知个人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售、出借给他人使用以及明知诈骗团伙转账资金来源有问题的情况下,仍将个人名下银行卡出借给诈骗团伙使用,并以刷脸认证方式帮助转移钱款,致使网络诈骗分子诈骗金某钱款得以实现,邹某有过错。所受损失未得到退赔的情况下,金某要求邹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予以支持。邹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关于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其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办卡银行,原告在银行设立账户时,银行已对支付账户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及防范进行提示、告知,并在支付时进行防诈短信提醒,对此银行已做到了警示、提醒义务,金某将钱款转至邹某账户,银行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遂判决邹某支付金某60万元。

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