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斐 通讯员 谢月 杨文逸)在视频网站上看剧,但不想充值成会员,有人从中发现“商机”,趁机倒卖热门视频资源。7月29日,记者从定远县公安局获悉,该局成功破获一起侵犯著作权案,短短近10个月时间里,嫌疑人获利25万元。
6月初,定远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获得线索:山东省济南市居民袁某通过电商平台出售盗版影视资源。通过进一步侦查,警方发现2023年9月至今,嫌疑人袁某通过各大电商平台大肆销售无版权的盗版影视作品,数量有30000余份。
在充分调查后,7月11日,办案民警赶赴济南市,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成功将犯罪嫌疑人袁某抓获归案。
据袁某供述,他平时喜欢上网,一次偶然的机会得知,可通过卖视频赚点“零花钱”。他随即在网络上大量下载热门影视剧视频,存在网盘内,再通过自己在电商平台注册的店铺,以每部5至1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尽管每单的成交价格不高,但积少成多,近10个月时间里,袁某就盈利达25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袁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分享视频链接可以“日进斗金”,听起来确实十分诱人,但实际上这种“副业”极有可能“得不偿失”。未经许可擅自传播、销售盗版内容,不仅侵犯了出品方的合法权益,对创作者乃至影视剧行业造成极大伤害,而且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法律链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