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听证实质化,主要是指以实质化方式开展检察听证工作,主要包括听证人员选任、案件选取、过程及方式的实质化以及由此导致实质化审查案件事实、处理案件的司法办案活动,以各环节的高质效运行释放检察听证的实质功能。推动检察听证实质化有其理论基础和实践价值:
一是提升检察公信力的内在要求。案件情况通过检察听证的形式“摆出来”,听证参与人通过当场发表、听取意见良性互动,让当事人有理能讲、有怨能诉、有疑能答。如颍上县检察院办理的吴某光申诉案,包案领导主动到申诉人家中上门听证,并邀请了申诉人亲属、律师、当地派出所所长、村书记参与公开听证,协助检察机关共同做释法说理工作,该申诉最终“事心”双解。
二是促进司法公平正义的机制要求。检察听证实质化以事实审查实质化为基础,当事人参与听证、提交证据、质证辩论,各方参与人平等对话,本身就是一种程序公正。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颍上县检察院首次创新开展网上听证,让案件处理不因时空问题长期搁置,获得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听证员的一致好评。三是回应群众司法诉求的现实要求。通过邀请代表委员、听证员等人员走进检察机关、零距离观察检察办案并独立发表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意见,有助于检察机关全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以“兼听”避免“偏信”。如颍上县检察院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察监督活动中发现辖区内多家早餐店售卖的油条铝残留量超标,为精准提出检察建议,邀请拟被建议单位、听证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召开“圆桌”听证会,就责任落实、法治宣传、常态督察、部门协助等方面充分论证,制发一批检察建议且整改落实效果良好。
以颍上县检察院为例,2020年以来,该院共听证281件案件。从听证案件类型看,拟不起诉案件听证占比63.7%,羁押必要性审查及刑事申诉案件听证较少,审查逮捕案件听证长期空白。从听证启动方式看,绝大多数案件均为检察机关依职权决定启动听证,当事人申请开展听证数量占比仅约2%。从听证案件数量看,听证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听证领域逐步扩大,目前已涵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从听证形式看,除传统听证外,还因案开展了直播听证、上门听证、互联网听证等,听证的制度活性进一步增强。
但仍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制约该工作高质效发展:
一是“头雁”效应发挥不充分,示范引领作用发挥不足。院领导主持听证次数少、积极性不高,“关键少数”的带动作用不足。
二是听证案件选取不适当,凑数听证情况依然存在。目前听证已作为各业务条线加分项进行考评,但存在对案情简单、矛盾纠纷已化解或本身没有争议的案件大量听证,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有争议或者矛盾纠纷较为突出的案件听证的少,听证案件类型“偏科”问题明显,大多数拟不起诉案件均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赔偿到位、已经和解或调解、社会关系已经修复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是听证员专业性不匹配,实质性意见发表不多。颍上县检察院听证员库尚未实现法医、会计、金融等专业全覆盖,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听证时,囿于听证员的专业水平、知识结构、工作单位和特长等,无法抽取与案件相匹配的听证员,或者专业听证员缺乏相关法律业务知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议意见的质量。
四是听证意见流于表面,缺乏必要的说理阐述。主要表现为听证发表意见简短,缺乏必要的说理。极少数听证员由于缺乏必要培训、与检察人员的沟通欠缺,对自身职责和听证程序、案件情况了解不清,对检察机关案件的情况介绍后,既不对案情进行提问,也不发表任何意见。
五是听证建议后续反馈跟踪落实不到位。针对听证员观点不一致、少数听证员不支持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的情况,部分检察官忽略听证后续工作,未能及时加以跟踪、贯彻和落实。案件作出决定后,承办人普遍未及时告知听证员案件办理结果和理由。
针对检察听证实质化的路径探究,笔者认为:一是持续更新理念,强化业务能力。检察人员必须树立敢听证、愿听证、会听证的意识,在转变理念、提升内生动力的基础上,加快形成常态化开展的检察听证工作局面,向社会持续传达检察听证“好声音”。
二是不断优化考核,杜绝凑数听证。持续完善检察业务考评办法,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如可考虑设置检察听证“负面清单”,兼顾“有数量的质量”和“有质量的数量”,充分发挥考评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引领检察听证从完成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
三是充分引领示范,注重发挥头雁效应。领导率先垂范,注重选择重大、疑难、复杂、新型案件主持听证,主动牵头、主持、推动各自分管业务的检察听证工作,以院领导的示范带动提升普通干警对听证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实现检察听证办案环节、业务类型全覆盖。
四是突出优化选任,建立听证员库。广泛吸纳各领域专业人士,充分借力“外脑”智慧增强公开听证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一是法律工作者,如律师、法学教授等,有助于针对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及法律适用提出专业意见;二是具有某方面资历、经验的专家,有助于弥补检察人员对其他领域专业知识的经验不足、进行靶向问诊;三是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第三方,如基层工作者,有助于使听证更接地气,更为群众所接受。
(作者单位:颍上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