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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步调解法平息彩礼争端

日期: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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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步调解法平息彩礼争端

版次:4  2024年07月31日

本报讯(通讯员 李士刚 倪子健)彩礼,是一方当事人依据地方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财物,承载着双方家庭的祝福与期望。现实生活中,彩礼却常常成为家庭矛盾的导火索。7月中旬,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马城法庭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高额彩礼纠纷诉源治理,成功调解一起涉彩礼返还的离婚案件,实现案结事了、实质性化解矛盾。

蚌埠市一对年轻男女通过媒人介绍相识,2021年底相识,于2022年5月份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男方亦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返还彩礼34万元。禹会法院马城法庭第一步“科学研判”,为便于一次性全面系统地解决当事人矛盾纠纷,首先将两案合并审理。

承办法官在认真阅卷充分了解双方诉求矛盾所在和要求后,第二步“心理疏导”,在诉前调解阶段多次通过电话与双方沟通,希望双方重归于好。但因双方无和好意愿,且就彩礼问题各自坚持自己的意见,因此调解陷入僵局。调解虽以失败告终,但是办案法官诚挚的诉前调解工作打开了双方当事人的心灵缝隙。

开庭前,承办法官第三步“见缝插针”,在庭前准备阶段再次组织情绪处在平和状态的双方当事人调解并向其释法明理,因双方就彩礼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再次陷入僵局。承办法官依法及时开庭审理,案件从九点半审理至十二点多,庭审结束后因婚姻家庭案件特殊性,双方当事人矛盾较深,情绪反转,在法庭大厅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承办法官及工作人员及时制止。

开庭后宣判前,考虑到此次婚约家庭矛盾纠纷案件处理不当极易引发恶性事件,判决不是处理此类案件的最优方式,本着化解矛盾的方式,承办法官第四步“锲而不舍”,再次组织双方进行了判前调解,充分释法说理,法官劝导双方:“没有一百分的另一半,只有五十分的两个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承办法官经过耐心劝导、反复调解,引导双方进行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双方当事人情绪逐渐缓和。承办法官抓住时机,第五步“妥善入微”,具体落实调解细节,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返还彩礼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本案男女双方共同生活近一年的情况,因此采取先给双方诉讼代理人及其亲属做工作、诉讼代理人给当事人做工作等方式,最终女方当庭一次性返还彩礼14万元,随着转账的提示音响起,双方当事人也达成了调解协议,结束了充满对立与冲突的婚姻生活,放下争执握手言和,各自开启今后的人生篇章。本案取得了双方当事人共同满意的结果,达成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结婚前,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加强沟通交流,如需给付彩礼,应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和当地风俗习惯确定适宜彩礼数额,不应超出家庭正常开支,成为家庭严重负担。结婚后,双方更应互敬互爱、风雨共担,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

法律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