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廖腾飞)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贪小利出借银行卡,帮忙取款,以身试法,悔之晚矣!6月18日,经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黄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该名“85后”男子黄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依法移送祁门县检察院起诉。该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进行讯问,听取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在2024年2月,被告人黄某通过网络App广告联系陌生男子,答应对方提供银行卡给对方公司走流水避税,获得走账流水2%至3%的好处费,并跟两名陌生男子到银行柜台取现给他们。被告人黄某明知上游资金系犯罪所得,仍然提供银行卡帮助结算并取现,应当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黄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明知上游资金是违法犯罪所得,为非法牟利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支付结算,且取现转移账款,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同时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