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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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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安徽法制报

路人逗禁养烈性犬虽有过错 饲养人亦无权主张减轻责任

日期: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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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路人逗禁养烈性犬虽有过错 饲养人亦无权主张减轻责任

版次:4  2024年07月03日

编辑同志:李某在其经营的茶饮店内饲养了一只烈性犬,属于当地政府禁止饲养的犬类。一天,我经过该茶饮店时,蹲下逗狗,不幸被其抓伤面部,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万余元。我认为李某违规饲养宠物致人损害,应当赔偿我的全部损失。而李某认为我自身存在过错,应当减轻其责任。请问,李某的主张能成立吗?

读者:张浩奇 

张浩奇读者: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表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伤人,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犬主均应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李某饲养的烈性犬将你抓伤,虽然你逗犬有过错,也不能减轻李某的责任。你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李某均应予赔偿。

本期信箱由潘家永律师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