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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实践运行研究

日期: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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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3版:江淮法眼       上一篇    下一篇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实践运行研究

□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陈石松 卢平 宋艺 李云飞 赵厚华

版次:3  2024年06月27日

两年来,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侦监协作办公室职能作用,实现了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办案衔接配合、业务研判通报等工作的常态化。但实践中侦监协作机制在凝聚检警共识、信息共享、实质化运行等方面仍需继续深化。

一、明光市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实践情况

(一)办理的典型案例

1.陈某等23人涉黑案。犯罪嫌疑人陈某等23人系家族式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称霸一方,其家族“产业”涉及矿山、工程建筑、加油站等。该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实施了非法采矿、强迫交易、聚众斗殴、爆炸等多种犯罪行为,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经过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协作配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全部指控事实和定罪。

2.方某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方某因口角持菜刀将被害人李某砍至轻伤二级。案发后,方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方某妻子代方某支付了李某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并赔礼道歉。经了解,方某和李某系多年好友,案发当晚在一起喝酒后因口角产生矛盾,方某一时激愤而砍伤李某。经过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协作配合,促成双方在审查逮捕期间达成和解,李某出具谅解书对方某予以谅解,检察机关依法对方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3.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犯罪嫌疑人王某以食用为目的,使用电瓶、电杆等工具到女山湖自然保护区内电鱼,被巡湖人员发现并报警。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购买2000元鱼苗至女山湖自然保护区内放生,以恢复被侵害的生态资源。明光市检察院就本案举行了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侦查员等参加,评议后一致同意对王某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处理。

(二)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践情况

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突破证据难关

在办理陈某等23人涉黑案中,因陈某家族长期盘踞、称霸一方,组织成员在到案前已订立“攻守同盟”对抗侦查,侦查机关取证困难重重。通过侦监协作机制,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人员全面收集证据,提出引导侦查的书面建议100余条,同时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通过引导和协作,侦查人员按要求补强了证据,为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罪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轻罪案件集中统一办理,提升检察办案质效

基层院轻罪案件数量占比达到85%以上。为应对犯罪结构的变化,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对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实行集中统一办理。公安机关在办案一线,通常更了解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社会背景,但在办理方某故意伤害案件时,忽视了对方某和李某“好友关系”进行分析。检察官了解这一背景后,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引导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在审查逮捕期间顺利促成双方和解,有效提升了轻罪案件办理质效。

3.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注重办案“三个效果”统一

明光市检察院在办理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时,检察机关通过侦协办了解到,王某家从小生活在湖边,此次捕捞主观意图是为自己食用,电鱼数量不多且都是普通鱼类,虽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情节较轻,遂作不起诉处理。在侦监协作机制下,检察机关提前与公安机关沟通,引入恢复性司法作为评价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的标准之一,后王某在渔政部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督促下投放鱼苗4000余尾,使其认识到错误的同时恢复了生态资源,实现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侦监协作配合意识不够深入。基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对侦监协作机制重视程度不高,部分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旧习惯于以往的案件沟通交流方式,未曾意识到该机制对于公检协作配合的重要意义。甚至少数侦查人员认为,落实该机制是检察机关单方面的业务,把自己独立于该机制之外,存在严重的认识上的不足。

(二)侦监协作配套机制不够完善。尽管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为侦监协作办公室的建立提供了指导依据,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如办公室的人员配置模式、工作职责、监督范围以及程序实质化运行等方面,尚未作出操作性强、具体细化的安排,以至于机制运行流于形式。如基层普遍存在的派驻检察官“派而不驻”、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办案系统无法完全兼容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侦监协作办公室职能的发挥,导致监督协作深度、广度不够。

(三)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刚性不足。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活动违法的监督,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提出纠正意见,但公安机关对纠正违法通知书是否落实和采取何种落实举措并无法定的回复义务,不回复甚至虚假回复或敷衍回复的情况频发,法律也没有明确制约措施,监督失灵的情况在所难免。同时,检察机关口头监督随意性较大,侦查机关普遍不重视,且易出现推诿扯皮、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三、对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实质化的建议

(一)深化检警协作实现协同履职。侦控体系既有监督也有协作配合,“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良性互动关系。一方面要严格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敦促侦查人员实现“人找案”到“案找人”的理念转变,在执法办案中努力实现监督与协作的深度融合,实现对犯罪的追诉目的。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侦监与协作办公室作用,建立常态化的协作沟通机制,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开展调研和案件质量评查、同堂培训等方式,统一执法尺度,共同促进业务能力提升。

(二)明确职责分工发挥纽带作用。一方面,要进一步细化侦监协作办公室职责,明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条件及流程,以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检警机关侦监协作机制在执法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另一方面,进一步落实派驻制度,选择一批办案经验丰富、业务素质突出的刑事检察官参与常驻,根据需要邀请公益诉讼部门共同参与提前介入工作,凸显检察一体化优势。

(三)推进信息共享打破数据壁垒。一方面,要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主动联合公安机关探索建立互通互联的信息共享平台,延伸至基层派出所,实现检警网上交流互动,解决检警侦查信息不对称难题。同时侦监协作办公室接入公安工作网,赋予检察人员登录公安机关警综系统的专门账号,为检察官监督办案提供数据支撑。另一方面,对于轻微刑事案件,持续推进“一站式”办理,以迅速、高效的方式审查案件,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四)优化考核标准,完善激励机制。首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加强沟通交流,针对各自考核指标开展调研分析,改进现有考核评价体系。其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优化检警业务考核评价标准,特别是要注重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开展法律监督等关键考核指标设定,力求考核评价相对平衡。再次,细化出台考核激励办法,将侦监协作机制落实情况、检察人员办理提前介入、开展侦查监督、侦查人员落实监督意见、案件撤回等纳入考核,以考核促监督、促配合。

(作者单位:明光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