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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矫对象违规外出检察监督撤销缓刑

日期: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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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3版:江淮法眼       上一篇    下一篇

社矫对象违规外出检察监督撤销缓刑

版次:3  2024年06月26日

本报讯(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赵武 张文芳)缓刑期间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多次前往外地,逃避司法所监管……在淮南市谢家集区,便有这么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记者从淮南市谢家集区检察院获悉,日前,该院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在拟撤销社区矫正对象文某明缓刑公开听证会上,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发表同意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检察意见,当场对证据及法律法规予以详细阐述。

据了解,4月16日,文某明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期三个月。然而,其在社区接受矫正执行期间,漠视法律规定,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前往外地,逃避司法所监管,因违反社区矫正法规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8日并处罚金。拘留期届满解除的当天下午,文某明再次未经批准前往外地。谢家集区社区矫正大队遂根据其现实表现,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其缓刑的建议,同时通报检察机关。

社区矫正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主要是对社区矫正工作中违反规定的情形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预防和减少社矫对象脱漏管和二次犯罪。谢家集区检察院收到社区矫正大队报送的撤销缓刑建议后,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文某明违反社区矫正法律规定的事实进行调查,适用变更刑事执行、解除矫正措施进行研判,认为文某明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受到警告后仍不改正,继续违反相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可见其并无悔改之心,且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同意对文某明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检察意见,并在公开听证会上进行宣读。

5月27日,经法院依法裁定,文某明被撤销原判决中宣告缓刑三个月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二个月。该举也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起到震慑作用,有力维护了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