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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立法保障航道畅通建设水运强省

日期: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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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2版:政法一线       上一篇    下一篇

我省拟立法保障航道畅通建设水运强省

版次:2  2024年06月26日

本报讯(记者 周莹莹)航道是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将有限的航道资源保护好、利用好,对促进我省运输业发展,进而带动相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6月21日,记者获悉,省司法厅日前公示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7月19日前公众可提意见建议。

建立协调机制 强化区域协同

我省现有航道总里程6621公里,通航里程达5811公里。2023年,我省航道承载着36.4%的社会货运量和62%的货物周转总量,发挥出了水路运输业运量大、能耗小、成本低、污染少的优势。

近年来,我省提出加快建设“向海而兴、借船出海”的“水运强省”战略部署。结合安徽连接长三角、辐射中西部的特殊区域位置,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长三角区域和其他相邻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协作,协同推进干线航道网络建设。

航道养护计划中涉及与长三角区域和其他相邻区域连通航道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航道养护周期、养护标准、实施时序等方面与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请长三角区域或者其他相邻区域协调机制解决。

在执法应急协作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长三角区域和其他相邻区域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航道行政执法联勤联动,推动航道行政执法协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协同等工作。建立航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联动机制,发生航道突发事件的,应当统筹采取措施,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

开展通航评价 依法处置碍航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在通航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草案征求意见稿细化了通航评价的类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江淮干线航道(沙颍河、江淮沟通段、兆西河、菜子湖线、合裕线、芜太运河)、淮河干线航道上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规划四级以上航道上永久性拦河闸坝、专用航道交叉口和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渡槽、地涵的建设工程,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规划四级以上航道上的其他建设工程,以及其他航道上的建设工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关于碍航处置,草案征求意见稿指出,与航道有关的桥梁、水闸、取水口、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航道规划等级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航道规划明确改建或者重建的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

为降低因为水位调整带来的船舶通行影响,草案征求意见稿要求,水工程需要大幅度减流或者大流量泄水,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给船舶避让留出合理的时间,并通知负责航道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危害通航安全 或将面临处罚

“航道内禁止捕捞和垂钓,请撤离。”2023年9月,合肥市交通执法支队肥西大队执法人员在巡航中,发现2艘小型电动渔船和1艘橡皮艇占据主航道设置渔具下网捕鱼,现场制止并驱离。

为净化通航环境,维护航道通行秩序,草案征求意见稿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在三级以上航道中心线的两侧各70米,四、五级航道中心线的两侧各50米,六、七级航道中心线的两侧各30米的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实施上述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按照职责分工,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