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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跳单”中介费不能少

日期: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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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跳单”中介费不能少

版次:1  2024年06月19日

本报讯(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黄晨一)跳过中介与卖家私下成交或另选择中介成交,俗称“跳单”,但中介费是否能“跳”呢?6月12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2020年,买方黄某、郑某在A中介公司进行居间服务的情况下,与卖方马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黄某、郑某购买马某房屋,黄某、郑某在过户前向A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24000元。A中介公司一直跟进上述合同的履行,指导并催促黄某、郑某办理贷款预审等相关手续。但二人迟迟未办理,马某便与A中介公司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

然而之后马某、黄某、郑某又与B中介公司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黄某、郑某购买马某房屋,黄某、郑某在过户前向居间方支付佣金12000元、中介服务费5000元。2020年5月28日,黄某、郑某与马某完成网签《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备案。A中介公司知晓此事后,认为黄某、郑某存在“跳单”嫌疑,便将二人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郑某经A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与马某达成购房协议,并签订了相关居间合同,应属合法有效。但因黄某、郑某拖延支付房屋价款,出卖人马某解除了双方买卖合同,导致合同终止履行,同时黄某、郑某又与B中介公司达成居间协议,支付少量中介服务费,再次以同等价格与马某交易同一处房产,明显属于“跳单”行为。A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已经积极履行居间合同约定的大部分服务内容,在前期合同履行中并无明显过错,也无重大过失,黄某、郑某应当支付A中介公司前期投入的合理费用。法院综合考虑A中介公司的工作成本及双方对中介服务费的约定,判决黄某、郑某支付A中介公司中介服务费1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