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黄晨一)在二手房交易中,“满五唯一”(登记满五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房屋因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费而备受购房者青睐。但若过户时才发现,房屋“满五唯一”条件已发生变化,购房者的损失谁来承担?6月12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2020年1月1日,案外人、房屋出卖人江某与买受人吴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易房屋所有权证满两年,是出卖人家庭名下唯一住房。同日,江某与吴某、某中介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江某、吴某向某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共计78680元。在案涉房屋尚未过户时,江某又购买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此时,吴某购买江某的房屋便不再符合“满五唯一”税收减免政策,吴某若继续与江某交易此房屋,则需要多交纳税款。虽然某中介公司的员工告知吴某,江某购买了另一套房屋,但并未将由此导致的案涉房屋交易属性的变化及后果告知吴某。吴某在过户房屋时,才发现自己需要多交纳个人所得税22000元。吴某认为某中介公司存在故意隐瞒的行为,便诉至法院。该公司则表示认可其工作存在疏漏,但称不是故意隐瞒。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在案涉房屋过户至吴某名下之前,购买了另一套房屋,案涉房屋交易属性随即发生变化。某中介公司在居间服务过程中未向吴某告知江某该行为造成的后果,导致吴某多支出个人所得税,应当对吴某的损失进行赔偿。法院判决某中介公司赔偿吴某损失2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