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经营一家公司,十几年来只做国内的项目,虽然公司规模不大,但由于信誉很好,不久前,在老客户的引荐下,公司承接了一个国外的项目,需要派部分员工到国外工作。请问,对被派出境工作的员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该如何处理?读者:侯禹
侯禹读者:《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据此,我国境内的企业等单位雇佣员工的,无论在境内还是境外工作,均应当为其购买工伤保险。
至于是在我国境内购买还是在境外购买,国家也有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据此,员工出境工作的,其工伤保险关系是否中止,要依前往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对参加工伤保险是否有强制性规定而定。如果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要求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应当为出境工作的员工购买当地工伤保险,并办理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手续,出境工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应当依据当地的法律享受当地的工伤保险待遇,此时不能依据国内《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国内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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