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讯(董娟娟 沙娟娟 黄莺)某装饰公司在完成一店面装修工程后,对剩余的建筑胶水未进行密闭处理,随意丢在广场空地上的建筑施工垃圾堆。因雨水作用,胶水溢出漫没路面,导致路过的电动车主鲍某滑倒摔伤。5月29日,笔者从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认定装饰公司、物业公司及电动车主鲍某自身对损害后果均存在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2022年9月,芜湖某装饰公司的施工人员在完成邱某店面的装修工作后,对剩余的建筑胶水未进行封盖处理,就随意扔在了店面所在广场空地上的建筑垃圾堆。由于几日的雨水作用,胶水溢出逐渐淹没该区域路面。当年9月29日下午,原告鲍某骑电动车途经案涉货梯口附近路面时滑倒摔伤,被送至医院救治,后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因损害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鲍某将该装饰公司及广场物业公司共同诉至繁昌区法院。
法官经审理,依法判决装饰公司对原告鲍某损伤承担80%的责任,广场物业公司承担10%责任,鲍某自身承担10%责任。案件宣判后,某装饰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本案中,工人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未进行妥善处理,系导致原告鲍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故认定装修工人所属装饰公司对鲍某损伤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广场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故认定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10%的责任。鲍某因雨后路面湿滑未减速慢行,其也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自身承担1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