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入职某公司时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二个月。转正后不久公司认为我不能胜任工作对我进行了调岗,到新岗位工作一个月后,公司认为我仍不能胜任工作,就向我送达了辞退通知书,说三十日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请问,“三十日”从何时开始至何时结束?如果第三十日是法定休假日怎么办?另外,我的试用期二个月合法吗?
读者:邱敏
邱敏读者:“期间”的计算涉及到劳动者工作年限的长短,从而关系到年休假天数、医疗期和经济补偿金数额等。民法典第二百条至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据此,公司提前三十日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该“三十日”应当从你接到辞退通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如果第三十日是法定休假日,则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届满之日,你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才正式解除。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这里的“一年以上”包括一年期劳动合同在内,所以你的试用期为二个月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