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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买被害人改口供四人获刑

日期: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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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买被害人改口供四人获刑

版次:4  2024年05月29日

本报讯(通讯员 冯晶蕊 王丽娜 记者 梅觉明)5月24日,记者获悉,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妨害作证案,四名被告人因急于将朋友从看守所“捞”出,贿买被害人改口供被侦查机关识破,最终,不但朋友没救成,四人还因妨害作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沈某、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4月中旬,四名被告人得知其朋友何某因涉嫌强奸被刑拘后,四人经商议决定让刘某接触被害人陈某,表明愿意出钱给陈某,让陈某向公安机关说是自愿发生性关系并要求撤案。陈某委托罗某出面洽谈,几日后,刘某和罗某、王某见面,次日晚,罗某告知刘某,称被害人陈某已同意并要求支付10万元。刘某将此情况转告其余三被告人,沈某主动提出自愿先垫付10万元。次日凌晨,刘某、侯某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陈某,并要求陈某尽快兑现承诺。陈某便电话联系公安机关,称自己是自愿与何某发生性关系,要求撤案。公安机关认为陈某行为反常,遂展开调查。

刘某于同月26日被询问通知到案,侯某和汪某、沈某于次日、同月30日被电话通知到案。后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经预谋后,以贿买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均构成妨害作证罪。在共同犯罪中,四人互相配合,地位和作用基本相当,没有明显的主从关系,不宜划分主从犯。沈某、侯某曾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四人系被询问或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

法律没有“后门”可走,任何试图通过不法手段来减轻罪责、逃避法律制裁的方式都不可取。坚守朋友信义固然可敬,但应以坚守法律底线作为“哥们义气”的底线,比如主动出钱帮助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争取被害人的谅解,以此获得法院的从轻量刑,就不失为明智之举,但若如本案中直接花钱贿买被害人企图帮助被告人脱罪,自己也会触犯刑律。因此,首先应明辨是非对错,认清有无触犯法纪,正确、理性对待问题,才有可能真正帮助朋友解决问题、摆脱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