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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义诊应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日期: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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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医院义诊应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罗晓怡

版次:4  2024年05月22日

近期,医院义诊需要的流程问题又被医疗行业内部议论纷纷,源起自2023年一所医院派出的医生外出义诊未备案导致被当地卫生局开出《行政处罚决定》。医院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他们认为:第一,自己是受社区邀请,参加免费义诊,自己不是活动的组织者,组织者是社区,且医院只有2名工作人员受邀参加活动。第二,医院的2名工作人员均具有相应的医师执业证书。第三,医院派出的2名医生只是为居民免费解答健康知识,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医院认为自己并不存在非法行为,即便存在未审批而导致的非法行医,但实施的行为是好意施惠,是雷锋精神,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了免费的专业知识帮助,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是应当提倡的行为,不应被处罚。热议的重点就为免费义诊未备案,医院热心被处罚。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中指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义诊情况说明,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的内容,参加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二)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三)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四)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五)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等部门的同意书。

为什么需要备案,因为一些非法义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这些活动往往借助媒体或通过散发宣传资料作夸大、虚假宣传以招揽顾客,利用家长“爱子心切”、慢性病人急于求成、老年人希望长寿的心理,以免费专家咨询、免费检测等为幌子吸引顾客,最终高价推销其产品牟利。非法义诊活动不仅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那么经过备案后我们还需要注意以下一些情节也是违反相关制度的:(一)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二)在义诊中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非法作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三)超出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义诊内容,擅自变更义诊时间、地点等。(四)弄虚作假骗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其开展义诊或骗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同意其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五)在义诊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如果有以上这些情况,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责成义诊组织单位停止义诊,并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综上所述, 当地法院认为卫健局对医院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内容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最终驳回了医院的全部诉请。 最后,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也表示不论是普通的公民还是行政机关,在生产、生活中均要依法、守法。合法的义诊活动确系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好事,但如果脱离监管,可能会出现以义诊之名行收费之实,或者以义诊的幌子危害群众利益的情形,那么后果将不堪设想。本案中,开展义诊行为本身是肯定性评价的,但必须在职能部门的备案监管下依法合规开展,方能有保障。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法律无情也有情,法律无情,无的是私情。任何人在执行法律的时候都不得徇私枉法;法律又是有情的,那每一个看似冷冰冰的法律条文背后,无不体现着立法者的大爱和悲悯。而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的每一个条款背后,更是体现着党和政府对最广大人民群众最大限度的关爱和对群众根本利益最大限度的保护。

(作者单位: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