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于2023年6月进入某塑料包装公司工作,拿的月工资刚达到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2024年4月,省政府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多了300元。我看到这个消息后很高兴,不料自己现在领到的工资还是那么多,没有上调到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我便找到人事部门讨说法,得到的答案是公司调整工资有自己的计划,都要到年底才作整体研究和调整。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有依据吗?
读者:杨阳
杨阳读者:该公司的这种说法和做法均属错误。企业享有工资自决权,即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包括调资时间和工资上涨幅度等,但是,企业行使工资自决权不能违反国家工资基准(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省级政府制定或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文件属于地方性规章,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确定了实施或调整日期,全省用人单位就必须立即执行,不能以任何理由来搪塞或拖延。
本案中,不论该公司调整工资工作是否确定在年底进行,都必须在2024年4月完成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并予以兑现。对于公司的错误做法,你可以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立即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向你支付差额部分;如果公司逾期不予补差的话,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公司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本期信箱由潘家永律师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