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上个月的一天晚上,我骑电瓶车载着妻子出门办事。在经过邻居朱先生家门口时,朱先生养的一只宠物狗突然窜了出来,一口咬在我妻子的右脚上,我赶紧把狗踢开,谁料狗立即咬住我的右脚。好不容易挣脱后,我立即报了警,随后前往医院治疗。根据医嘱,我和妻子分别休息38天和11天,遭受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7万元。出院后,我们向朱先生索赔,朱先生却一口拒绝。请问,朱先生应当赔偿我们的损失吗?读者:周航
周航读者:饲养人朱先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就是说,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应当对动物进行有效的管理、约束和控制,例如,对宠物狗要圈养或拴狗链;遛狗、携犬外出应当为犬只束牵引带予以牵引,并避让他人;乘坐电梯人多时或者在人群拥挤场合,应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避免犬只咬人或者奔跑撞人等。饲养人或管理人如果未对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朱先生作为饲养人,对宠物狗置之不管,任由其奔跑、玩耍,以致造成你们夫妇被咬伤,且你们无任何过错,朱先生自然应当赔偿你们的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