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男友同居三年后,双方虽选择了分手,但就同居期间共同获取的财产却无法达成分割协议。无奈,我准备就此提出诉讼。可有人认为,基于我与男友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我们之间的财产分割纠纷法院也不受理。请问,该说法对吗?读者:徐欢欢
徐欢欢读者:该说法是错误的,即你可以就财产分割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而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简而言之,就是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但可以受理由此产生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你只要求分割同居财产,自然可以诉请法院处理。就财产的分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本期信箱由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梅生法官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