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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担保清偿欠薪未兑现 能否要求执行担保财产?

日期: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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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他人担保清偿欠薪未兑现 能否要求执行担保财产?

版次:4  2024年05月15日

编辑同志:我们与一家公司的欠薪诉讼经法院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公司无力支付,我们与公司、肖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推迟三个月付清,由肖某提供价值100余万元房屋担保。请问,如到时不能付清,我们能否直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房屋优先受偿?读者:黄丹丹 

黄丹丹读者:你们不能直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房屋优先受偿。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原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现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简而言之,就是法院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担保人“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而不是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为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对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协议。本案中,正因为肖某只是在和解协议承诺担保,而没有向法院出具保证书,决定了你们无权要求法院直接执行其担保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