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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内非法捕捞获刑

日期: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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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3版:江淮法眼       上一篇    下一篇

禁渔期内非法捕捞获刑

版次:3  2024年05月10日

本报讯(通讯员 张继超 记者 梅觉明)禁渔期违法捕捞水产品,不仅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更会让自己身陷囹圄,受到法律制裁。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180元、评估费800元。

2023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在禁渔期使用成套电捕工具,在青弋江丁家桥镇禁捕水域捕鱼,被渔政巡查人员抓获,现场查获电捕工具1套、渔获物若干。经泾县农业农村局鉴定,吴某某捕获的渔获物共计32尾,重量共计3073克,为非国家重点保护品种。吴某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评估,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180元和评估费用800元。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生态环境修复费等费用表示愿意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物种有序繁殖、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被告人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其重要支流青弋江干流等水域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暂定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实行常年禁捕,其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贪图一时利益和口腹之欲,以侥幸心理在禁渔期非法捕捞,否则撒下“渔网”落“法网”,将悔恨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