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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扮“李逵” 金店“李鬼”一审获刑

日期: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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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8版:法治融       上一篇    下一篇

未经许可扮“李逵” 金店“李鬼”一审获刑

版次:8  2024年04月30日

本报讯(通讯员 江少游)近年来,随着黄金价格不断上涨,少数不法分子打起了黄金首饰的主意。市面上某些金店的首饰标签、店内装饰,甚至是店外招牌都挂着与知名黄金品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但却没有品牌的授权许可,这种“李鬼”扮“李逵”的行为,既让消费者真假难辨,也侵犯了注册商标人的商业利益。近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件假冒知名黄金品牌注册商标的案件获得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被判处相应刑罚。

2018年至案发,被告人赵某某、赵某在未取得深圳百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繁华商圈一金店门头、店内装饰墙、柜台等设施上使用“百泰首饰”等字样、图样标识,并通过在首饰标签、销售单据等物品上印刷“百泰首饰”等字样、图样标识,对外销售假冒“百泰首饰”的黄金饰品。

2021年12月1日,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在该金店内扣押销售单据33张,赵某某、赵某的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8万余元,扣押1560件标签标注为足金的各类饰品以及印有“百泰首饰”等字样、图样标识的包装盒、包装袋等物品。经检查,上述1560件黄金饰品标签均印有“百泰首饰”等字样、图样标识。2022年8月2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上述1560件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428万余元。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2年10月16日向禹会区检察院移送起诉。2023年4月7日,禹会区检察院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4年4月2日,禹会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赵某某、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