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公司的黄某因家中有事请假5天,可事假期满后未按时返岗,已缺勤一周。我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旷工3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劳动合同自动解除,公司不承担相关经济责任”,黄某也知晓该规定。请问,我公司可以按该规定对黄某除名吗?读者:高续林
高续林读者:我国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三种类型: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并无“自动离职”这种类型。所以,用人单位对连续几天未到岗的劳动者不能不理不睬,更不能视为“自动离职”,否则会产生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在用人单位没有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存续状态,要求返岗工作,或者以用人单位擅自除名系违法之举为由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很可能会得到劳动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的支持。
因此,在员工未按时返岗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主动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联系,或者向员工邮寄《催告返岗函》,然后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是经联系得知员工有辞职的意思表示,应要求其提交书面辞职通知。二是经联系得知员工未返岗系出于特殊情况,如因发生意外事故、突发疾病、交通停运等情况,应让其办理请假、休假、补假手续。三是对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催告期限过后仍未返岗的员工,应当依据内部规章制度作相应的处理。其中,对于旷工已符合严重违纪规定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注意完善手续,包括通知工会、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