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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与微信转账 性质大不相同

日期: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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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微信红包与微信转账 性质大不相同

版次:4  2024年04月18日

编辑同志:我与秦女士曾是恋人,相处时间长达2年多。其间,我通过微信向秦女士发微信红包共计5000元。另外,我还通过微信向她转款3次,每次都是1万元。虽然她说是向我借款,但考虑到相互关系,在转账时也就没有添加诸如“这是借给的钱”之类的说明。在我们双方关系破裂后,我要求她返还上述款项共35000元。可秦女士却以系赠与而非借款为由,拒绝返还。请问,这些款项究竟是应当认定为赠与还是借贷?读者:沈劲

沈劲读者: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收款的一方无需返还。微信转账则与微信红包不同,其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一般不具备“赠与”之义。当然,现实中不乏此种情况:想给关系密切的人发大额红包且金额比较特殊,如520元、1314元、999.99元等,只能通过微信转账,甚至附有爱意满满的语言。这些金额并不是一般借款习惯上的整数,有着特殊含义,根据生活经验和借贷习惯,可以推知转账人转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祝福或者爱慕或赠与性质,而非朋友间的借款。可见,999.99元和1000元性质可能大不同。

本案中,你先后发给秦女士的5000元微信红包,应认定为无偿赠与,秦女士有权拒绝返还。而对于微信转账支付的3万元,秦女士虽辩称是赠与,但如果她无证据证明你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就应当结合人们对微信“红包”“转账”的通常理解和使用习惯,从而认定3万元款项属于借款,秦女士应予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