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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购电动车不能上牌 可否向店家索要三倍赔偿?

日期: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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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所购电动车不能上牌 可否向店家索要三倍赔偿?

版次:4  2024年04月17日

编辑同志:我因上班需要而以46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电动车时,曾问过店家能否上牌,店家表示“没问题”。可当我前往车管所办理上牌手续,却被告知由于合格证上的产品型号、参数、制造日期与电动车不符,故不能上牌。请问:我能否要求店家退货并按销售价格的三倍给予赔偿?读者:肖萍萍 

肖萍萍读者:你有权要求退货并按销售价格的三倍予以赔偿。这里涉及到消费欺诈,指的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通常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虚假告知、虚假标价、制造假象、隐瞒真相、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即消费欺诈为法律所禁止。本案中,店家作为经营者,应当知道合格证上的产品型号、参数、制造日期与车辆不符会导致不能上牌,却隐瞒真相,虚假告知“没问题”,无疑构成消费欺诈。而该法第五十五条还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即店家难辞其咎。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也指出,因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正因为店家没有提供符合要求的电动车,亦属于违约行为,而该行为导致电动车无法上牌,不能合法上路行驶,必然导致你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你也享有合同解除权。

本期信箱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东岳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