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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缩短工时使工资下降 员工离职能否索要经济补偿?

日期: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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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单位缩短工时使工资下降 员工离职能否索要经济补偿?

版次:4  2024年04月17日

编辑同志:我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每天工作10小时,月工资7500元。因有关部门就公司违反工作时间规定要求其整改,公司遂将我的工作时间调整为每天工作7个半小时,月工资也按比例进行了下调。现我基于觉得工资低而已经自动离职。请问:我能否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读者:于婷婷 

于婷婷读者:你不能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与之对应,你能否获得经济补偿,取决于是否具有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很明显,本案不同于第(三)(四)(五)(六)项及强迫、强令情形。那么,是否与第(一)(二)项吻合呢?回答也是否定的,因为虽然劳动时间长,工资收入高,但就劳动时间,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公司就原来违反对应规定的工作时间,在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基础上,予以纠正,将你每天工作修改为7个半小时,不仅是劳动保护条件的提高,也不等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而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