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 能否主张加班费?
版次:4 2024年04月16日
编辑同志:我于2021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专门为公司领导开车。不久前,公司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在结算相关待遇时,我认为自己经常加班加点等候公司领导处理业务,公司应支付加班费。可公司说对我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无加班费一说。请问,公司的说法正确吗?读者:汪顺
汪顺读者: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的特殊工作时间制度。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报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情形及其标准,同时指出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执行该规定,即对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自然也就原则上不适用加班费制度。因此,该公司对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果是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过的,那么你就无权要求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