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因朋友相邀前往外地就业,而我担心公司不同意我“跳槽”,遂突然不辞而别。20天后,基于公司还差我三个月工资未付,我曾向公司索要。可公司以我无正当理由离职为由,表示扣发我全部欠薪。请问:在我离职并没有造成公司任何损失的情况下,公司的做法对吗?读者:肖欢欢
肖欢欢读者: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你因朋友相邀前往外地就业,突然不辞而别的行为确定与之相违,但这并不等于就必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还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也指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也就是说,可以通过扣除劳动者工资赔偿损失的条件,是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或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本案中,你的不辞而别并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决定了公司不得扣发你的工资。
本期信箱由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梅生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