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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立遗嘱留房给子女 因急用而变卖亦合法

日期: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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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已立遗嘱留房给子女 因急用而变卖亦合法

版次:4  2024年04月09日

编辑同志:赵先生和老伴于一年前共同立有一份书面遗嘱,在两人去世后,两人名下的一套房屋将归儿子继承。不久前,因老伴患重病,需要医疗费几十万元,而赵先生和老伴的退休金都很低,无法支付巨额医药费,为此,赵先生以96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朱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儿子得知后非常不满,认为父亲的做法侵犯了他的继承权,要求父母找朱某要回房屋。请问,赵先生夫妻俩有权卖掉遗嘱中的房产吗?读者:朱世贵 

朱世贵读者: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进行预先处分的民事法律行为。然而,遗嘱又是死因行为,即只有在遗赠人死亡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并非是遗嘱一经订立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鉴于从订立遗嘱后到遗嘱生效前的这段时间,立遗嘱人仍然对遗嘱所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故法律允许立遗嘱人改变其当初立遗嘱时的意思,即允许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就是说,立遗赠人虽然没有以明示的意思表示撤回遗嘱,但是其实施了处分遗嘱所涉财产的行为,诸如买卖、赠与、互换、放弃等,也应当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本案中,赵先生为了给妻子筹集医药费,将房屋卖给朱某,应当视为撤回了遗嘱内容,其行为合法,儿子的要求是无理的。

本期信箱由潘家永律师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