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辞职后重新找到了一份工作,到新单位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写明有社会保险的条款。我工作1个月后领到了第一笔工资,但由于我的人事档案还没有转移到该单位,新单位称无法给我上社会保险。请问,新单位的说法有法律根据吗?读者:马金祥
马金祥读者:该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此可以看出,只要用人单位开始“用工”,就应当在三十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至于员工的档案是否已转移过来,这与缴纳社保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关系。一些用人单位以员工没转档案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显然是违法的。
用人单位不依法为新入职劳动者办理保险登记和购买社会保险,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社保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对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二是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保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由于新单位以尚未收到你的档案为由不为你缴纳社保之做法,侵犯了你的社会保险权益,故你可以投诉,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你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