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上个月的一天,朋友沈某急于赶往外地相亲,就擅自进入我家中拿走我的车钥匙,偷偷开走了我的轿车。怎料沈某在行驶过程中因接打电话不小心撞上了郭某的车,造成郭某车辆损坏,郭某受伤。经交警认定,沈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保险公司理赔的数额不足,郭某就要求我和沈某共同赔偿他的剩余损失2万元。请问,我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读者:张繁
张繁读者: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说,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车主对此不知情,因此,一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但是,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是指车主没有履行一般人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例如,将车辆停在路边没有熄火,随意放置车钥匙等,以致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
本案中,沈某在未经你的允许,私自开走你的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郭某身体和财产损失,沈某作为车辆使用人,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车主的你,对于沈某的行为是不知情且也无法制止,故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沈某能够证明你对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那么你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