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在与王某恋爱过程中,发现他是个大男子主义者,且有暴力倾向,遂提出分手。王某对此无法接受,就通过发讯息、到我住所蹲守等方式对我进行骚扰、威胁、辱骂。我不堪其扰,遂报警,民警对王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请问,如果王某继续实施侵扰,除报警外,我还能采取什么更有效的措施?
读者:林淼
林淼读者:你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比如禁止实施暴力、骚扰跟踪、责令搬出住所、禁止采用发送讯息的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等,违反禁令的则会被罚款、拘留甚至定罪判刑。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受害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针对近年来多地发生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益的案件,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规定为恋爱交友或者结束婚恋关系的女性提供有力的维权武器。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王某继续对你进行骚扰,你可以向自己或王某居住地的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或村委会等协助执行。
本期信箱由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潘家永律师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