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晓敏于2017年3月登记结婚,我家在接亲时,给晓敏家彩礼128000元。结婚后,我们育有一儿一女。2023年11月,因夫妻感情破裂,晓敏起诉离婚获得法院支持。离婚后,我以婚前给付彩礼金额较大导致我家生活困难为由,要求晓敏酌情退还彩礼6万元,被她拒绝。请问,我若就此起诉,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读者:黄柏松
黄柏松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男女离婚后,彩礼给付人以婚前给付导致其生活困难为由,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2024年2月1日生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据此,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彩礼价值适当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则应酌情、酌定返还。
本案中,你与晓敏的婚姻关系存续6年时间,已育有子女二人,且给付晓敏家的彩礼数额也并非特别巨大。因此,尽管你只要求晓敏返还6万元,恐怕也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