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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一段时间后分手 彩礼是否返还应综合考量

日期: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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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同居一段时间后分手 彩礼是否返还应综合考量

版次:4  2024年04月02日

编辑同志:我和晓彤订婚时,我家按当地习俗给了12万元的彩礼。其后不久,我们在未领结婚证也未举办婚礼的情况下开始同居。在共同生活的1年里,双方因性格差异以及一些琐事而屡屡发生矛盾,导致关系恶化,我遂提出分手,并要求晓彤家返还礼金,而晓彤拒绝退还。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她如数返还礼金?

读者:汪耀礼 

汪耀礼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就是说,法院在处理此种彩礼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要考虑到共同生活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在男方要求返还彩礼时,女方可以根据相关情况,包括在订婚中的花销,为准备结婚付出的精力、财物,是否办过婚礼、同居生活时间长短、男方是否存在过错等方面,提出抗辩,主张彩礼不予返还或者部分返还。对于举行过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生育过子女的,在双方终止同居关系后,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一般是不支持的。

本案中,如果无证据证明解除婚约是因你的明显过错导致的,那么你有权要求返还彩礼。但晓彤可以从自己为准备缔结婚姻亦有相应付出方面进行辩解,主张只返还部分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