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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安徽法制报

员工庭后补交证据 法院能否拒绝接收和采用?

日期: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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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员工庭后补交证据 法院能否拒绝接收和采用?

版次:4  2024年03月27日

编辑同志:我与公司因劳动争议引发诉讼后,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对我严重不利的证据。庭审结束,基于反驳,我针对公司的证据,收集且提了新的证据,可法院以我超过举证期限为由拒不接收和采用。请问:法院的做法对吗?读者:张佳佳 

张佳佳读者: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虽然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即当事人具有按照法院指定的期限提交证据的义务,否则,法院将不予质证和采信。但这并非绝对,因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也就是说,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是允许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