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公司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资不抵债,公司领导层经研究决定提前解散,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决定与所有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可有些劳动者提出异议,认为只有当公司完成注销登记、终止法人资格时,才能与他们正式终止劳动合同。请问,公司决定提前解散,应如何确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节点?读者:龚丽珠
龚丽珠读者:企业决定解散,从作出解散决定、到成立清算组、再到企业完成注销登记,往往要经历一段时间甚至较长的时间。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这涉及到经济补偿金数额、职工工资最后的发放时间及社保费缴纳时间等问题,而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第三款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由此可见,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其民事权利能力已经受到限制,不得开展与清算工作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当企业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其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也就无须继续用工。因此企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应当是企业的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定之后至清算开始之前,而非企业完成法人注销登记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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