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甲公司因效益下滑,决定我所在的车间停产,员工放假1年。于是我另谋出路,有幸被乙公司聘用。我在乙公司按月领取工资,遵守乙公司的规章制度。2个月前,我工作时摔伤,入院治疗。乙公司认为我们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不应当承担工伤责任,让我向甲公司讨要工伤待遇。请问,我与乙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我的工伤待遇应由谁给付?读者:周黎明
周黎明读者:一方面,你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劳动关系构成的要件是“用工”。用工的根本特征亦即劳动关系的特征表现在从属性方面,包括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本案中,乙公司已经实际用工,你要接受乙公司的安排和管理,遵守乙公司的规章制度,从乙公司按月领取工资,这些情况表明你与乙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
另一方面,双重劳动关系下,劳动者的前一个单位可能已经为劳动者参加了社会保险,但不能免除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本案中,在人社局认定你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后,无论乙公司是否为你上了工伤保险,其都应当向你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